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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曝行车起电动自典型广东广州光6案例

          探索 · 2025-05-14 08:51:47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记者黄劼)广州6家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广东广州电动自行车厂家、商家分别被查处和罚款,曝光7月20日,起电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电动自行车质量专项整治的动自典型违法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9日,行车广州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弘泰智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时发现,违法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案例电动自行车,于是广东广州立案调查。经查,曝光该公司生产的起电电动自行车(商标:Liweidong li、型号:TDT008Z)在抽样检验中,动自典型“车速提示音,行车淋水涉水性能,违法电气装置(短路保护),案例充电器与蓄电池(充电器),广东广州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反射器、照明)”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被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该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商标:机仕、型号:TDT008Z)使用的充电器与蓄电池等原料,与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中要求的材料不相符。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项等规定。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和改正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对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2022年3月25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广州市裕众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于是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TDT-172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1台、TDT-168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1台,店存待售TDT-172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2台、TDT-168Z的哈啰电动自行车3台,涉案货值金额19293元,违法所得896元。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该公司型号为TDT-172Z的哈啰电动车2台和型号为TDT-168Z的哈啰电动车3台,罚款19293元,并没收违法所得896元。

          2022年3月3日,广州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天河区长兴铃行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中销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经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从事“台铃”电动自行车销售及售后维修业务。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从厂家进货3台“台铃”电动自行车(型号TDZAB6Z1台、型号TDT5249Z2台),为增加电动自行车销量,通过自行改装的方式,对上述型号电动自行车鞍座进行更换并加装储物箱。上述两种型号3台电动自行车均未售出。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并没收型号TDZAB6Z电动车1台,型号TDT5249Z电动车2台,罚款19320元。

          2022年5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电动自行车顺豫经营部,发现该经营部存在销售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后发现,该经营部购进非法改装座椅长度的“深远”TDT039Z(东莞深远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电动自行车1辆、“新日”TDT4780Z(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生产)电动自行车1辆,及“新日”TDT9292Z(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电动自行车1辆。其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经营部停止销售非法改装非机动车的行为,并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6000元。

          2022年3月23日,广州海珠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广州市海珠区启航助动自行车店,发现该店涉嫌存在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装置并销售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店销售的“静贤”电动自行车(型号:TDR168Z)6台,对尾架座位进行了加装,加装了加宽可折叠、左右打开的座垫,与上述车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注的车辆图片尾架无座垫不一致。其行为违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改正在电动自行车上自行加装、改装装置并销售的行为。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该店非法加装的6台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1.2万元。 

          责任编辑:李佳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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